吴立清与长春邦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6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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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6170号案件名称
吴立清与长春邦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吴立清;长春邦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6170号原告:吴立清,女,汉族,1973年5月4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长春邦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xxx。 法定代表人:武万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立清诉被告长春邦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立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莫飞飞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君章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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