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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以德、刘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1民初1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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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1民初1527号
  • 案件名称

    余以德、刘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余以德;刘建民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1民初1527号原告:余以德,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被告:刘建民,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原告余以德与被告刘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原告余以德于2021年9月22日以被告刘建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死亡,需等待其继承人继承遗产后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以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以德撤诉。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余以德负担。审 判 员 冷胜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 媚书 记 员 涂 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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