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天宇柳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长春冀东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91民初03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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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91民初03096号案件名称
唐山天宇柳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长春冀东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唐山天宇柳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长春冀东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91民初03096号原告:唐山天宇柳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王金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智,河北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冀东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立军,该公司经理。原告唐山天宇柳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冀东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因原告唐山天宇柳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山天宇柳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占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圣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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