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城区鉴景装饰中心、郑宏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鲁01民辖终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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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辖终426号案件名称
历城区鉴景装饰中心、郑宏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历城区鉴景装饰中心;郑宏芳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辖终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历城区鉴景装饰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营者:苏健,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宏芳,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上诉人历城区鉴景装饰中心因与被上诉人郑宏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92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历城区鉴景装饰中心上诉称,其注册地在济南市历城区,本案应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宏芳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当事人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载明:工程名称,济南碧桂园城市展厅装修工程,工程地点,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西路2号临街。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审法院作为涉案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郑国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亓玉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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