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汤东引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3民初2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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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3民初2077号案件名称
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汤东引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汤东引;肖聪;李冰清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3民初2077号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天成路91号A座106室。法定代表人:范熊熊,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女,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汤东引,女,199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被告:肖聪,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被告:李冰清,女,1962年9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汤东引、肖聪、李冰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元,由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克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钟佳婷书 记 员 谌 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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