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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汤东引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3民初2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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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3民初2077号
  • 案件名称

    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汤东引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汤东引;肖聪;李冰清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3民初2077号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天成路91号A座106室。法定代表人:范熊熊,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女,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汤东引,女,199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被告:肖聪,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被告:李冰清,女,1962年9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汤东引、肖聪、李冰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元,由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克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钟佳婷书 记 员 谌 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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