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跃照、甘建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4执1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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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执1565号案件名称
刘跃照、甘建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跃照;甘建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4执1565号申请执行人:刘跃照,男,汉族,1961年7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甘建刚,男,汉族,1969年11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申请执行人刘跃照与被执行人甘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刘跃照与被执行人甘建刚于2021年9月8日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正在分期履行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24执15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新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熊 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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