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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盈公路物资有限公司、湖南得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保1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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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保1296号
  • 案件名称

    湖南省国盈公路物资有限公司、湖南得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湖南省国盈公路物资有限公司;湖南得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胡浩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保1296号申请人:湖南省国盈公路物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南得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名:邵阳市得胜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胡浩原告湖南省国盈公路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得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胡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国盈公路物资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得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胡浩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权益。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愿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国盈公路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湖南得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胡浩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权益。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 敏人民陪审员 康 毅人民陪审员 余蕊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石俏枝代理书记员 石俏枝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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