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欢、向宏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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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501号案件名称
欧阳欢、向宏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欧阳欢;向宏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501号原告:欧阳欢,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告:向宏鹏,男,199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欢与被告向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欢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欧阳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欧阳欢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张存金代理书记员 李 晨 校对人:张 存 金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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