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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欢、向宏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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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501号
  • 案件名称

    欧阳欢、向宏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欧阳欢;向宏鹏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501号原告:欧阳欢,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告:向宏鹏,男,199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欢与被告向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欢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欧阳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欧阳欢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张存金代理书记员  李 晨 校对人:张 存 金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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