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飞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1民初4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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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4340号案件名称
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飞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飞进;李晚娥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1民初4340号原告: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办事处金龙大道585号。法定代表人:刘健仁,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志国,隆回县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恩华,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飞进,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被告:李晚娥,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原告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飞进、李晚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国到庭参加诉讼,并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邓飞进、李晚娥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94元,减半收取计1347元,由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张 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周毓鹏书 记 员 姜文英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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