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1执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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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执557号案件名称
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1执55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75年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高家坪乡。被执行人:雷某某,男,1972年1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高家坪乡。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雷某某在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车辆管理部门有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雷某某名下所有的陕J5Q786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段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曹勇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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