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刚、赵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3执2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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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3执2264号案件名称
王雪刚、赵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雪刚;赵凯;徐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3执2264号申请执行人:王雪刚,男,1969年3月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赵凯,男,1987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被执行人:徐兵,男,1979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雪刚与被执行人赵凯、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现申请执行人王雪刚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803执22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同新审判员 贾 冉审判员 滕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朱昕昕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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