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睿、株洲市荷塘区新国斌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1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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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1404号案件名称
周睿、株洲市荷塘区新国斌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周睿;株洲市荷塘区新国斌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1404号申请执行人周睿,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新国斌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496号东方丽都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320630394M。法定代表人:张斌,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周睿与被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新国斌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周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2民初13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6月23日发起第一次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于2021年8月13日发起第二次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系统均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开户信息。经现场核实,于2021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名下两银行账户线下冻结;于2021年6月21日向株洲市不动产权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新国斌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于2021年6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21年9月9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综上,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建刚审判员 陈 柯审判员 易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泽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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