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冯加岭、青岛御墅品宅家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81执190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81执1908号
  • 案件名称

    冯加岭、青岛御墅品宅家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胶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冯加岭;青岛御墅品宅家居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81执1908号申请执行人:冯加岭,男,1990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被执行人:青岛御墅品宅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地恩地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RW1RQ92。法定代表人:王旭,经理。申请执行人冯加岭与被执行人青岛御墅品宅家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业经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结,该案胶劳人仲案字(2020)第2050号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21)鲁0281执1908号案件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任吉梅审判员  盛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贾 勇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