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1、贾某2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2827执83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鄂2827执839号案件名称
贾某1、贾某2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来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贾某1;贾某2;黄春梅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2827执839号申请执行人:贾某1,男,2008年10月14日出生,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湖北省来凤县。申请执行人:贾某2,女,2009年12月15日出生,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湖北省来凤县。法定代理人:贾某3,男,生于1981年9月16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湖北省来凤县。法定代理人:贾某4,男,生于1953年6月8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湖北省来凤县。被执行人:黄春梅,女,生于1987年5月30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湖北省来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某1、贾某2与被执行人黄春梅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已划拨其名下存款1562.02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经申请人执行人贾某1、贾某2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向世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伦霜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爱明、周仁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4执1733号 下一篇 冯加岭、青岛御墅品宅家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81执19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