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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1、贾某2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2827执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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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2827执839号
  • 案件名称

    贾某1、贾某2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来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贾某1;贾某2;黄春梅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2827执839号申请执行人:贾某1,男,2008年10月14日出生,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湖北省来凤县。申请执行人:贾某2,女,2009年12月15日出生,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湖北省来凤县。法定代理人:贾某3,男,生于1981年9月16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湖北省来凤县。法定代理人:贾某4,男,生于1953年6月8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湖北省来凤县。被执行人:黄春梅,女,生于1987年5月30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湖北省来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某1、贾某2与被执行人黄春梅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已划拨其名下存款1562.02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经申请人执行人贾某1、贾某2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向世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伦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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