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凤轩、袁怀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802执34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3483号案件名称
徐凤轩、袁怀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徐凤轩;袁怀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ºÏÒéÍ¥ÆÀÒé±Ê¼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802执3483号 关于袁怀德与徐凤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02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万元整,并担负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整。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0350元(包括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执行费200元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孙序清、王连宝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405号 下一篇 周爱明、周仁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4执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