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序清、王连宝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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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405号案件名称
孙序清、王连宝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孙序清;王连宝;张书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405号申请执行人:孙序清,男,1963年4月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王连宝,男,1964年1月1日生,满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张书香,女,1963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孙序清与王连宝、张书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连宝、张书香未履行(2020)辽0203民初1910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连宝、张书香银行存款367977.2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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