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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洪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执25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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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执25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仁洪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仁洪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执250号之一原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刘仁洪,男,汉族,1981年4月17日出生,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现在监狱服刑。本院作出的(2011)黔六中刑三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刘仁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2021年6月2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仁洪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刘仁洪名下有银行存款4406.98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21年6月9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服刑监狱提审被执行人。经询问,被执行人供述个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5日,本院委托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7月28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该户籍地村委会出具证明,被执行人在户籍地无财产可供执行。至此,本院共执行到刘仁洪名下银行存款4406.98元。本院认为,通过采取上述调查措施,除发现被执行人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2执2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光审判员 尹学俊审判员 罗孝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启淼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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