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孟和白乙拉、张存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23民初277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23民初2777号
  • 案件名称

    孟和白乙拉、张存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涞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孟和白乙拉;张存峰;聊城市天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23民初2777号原告孟和白乙拉,男,1981年4月19日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朝鲁吐镇胡斯台嘎查。被告张存峰,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被告聊城市天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聊城经济开发区。负责人:卞风燕,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负责人:王鑫烈,职务:总经理。原告孟和白乙拉诉被告张存峰、聊城市天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孟和白乙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艳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卢 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