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拥军、任祥润民间借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6执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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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26执389号案件名称
刘拥军、任祥润民间借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叶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叶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拥军;任祥润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6执389号申请执行人:刘拥军,男,汉族,1968年3月11日出生,新疆启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任祥润,男,汉族,1964年1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 申请执行人刘拥军与被执行人任祥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的(2019)新3126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任祥润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拥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84250元。 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任祥润向本院提交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做出(2021)新3126民终23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刘拥军应向被执行人任祥润支付工程款和利息450000元,经协商双方折抵。被执行人任祥润还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刘拥军支付款项为41414元。 本院对被执行人任祥润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均已查实,并委托了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区管理部对被执行人任祥润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任祥润登记在其名下有一辆别克牌轿车,但该车因未能实际控制,故未能进行评估、拍卖处理。刘拥军作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任祥润的财产线索及车辆信息。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刘拥军的申请于2021年6月24日将被执行人任祥润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为491414元,已执行回案款450000元,尚有41414元案款未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任祥润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均已查实。我院积极采取了法律赋予的调查手段,穷尽了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相关调查及处置,被执行人任祥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拥军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任祥润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6执3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刘拥军在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且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江莉审判员 张成审判员 张明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锦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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