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碱滩镇古城村民委员会、张掖市金友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恢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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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恢502号案件名称
甘州区碱滩镇古城村民委员会、张掖市金友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甘州区碱滩镇古城村民委员会;张掖市金友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婧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恢502号申请执行人:甘州区碱滩镇古城村民委员会。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碱滩镇古城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20702ME0919448Y。法定代表人:王振中,系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张掖市金友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工业园区巴吉滩农场品产业园内。组织机构代码:76774391-8。法定代表人:高希光,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婧,女,汉族,1966年8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建行家属院2号楼3单元501室)。申请执行人甘州区碱滩镇古城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掖市金友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婧制种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的(2017)甘0702民初39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张掖市金友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婧偿还申请执行人甘州区碱滩镇古城村民委员会案件款146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州区碱滩镇古城村民委员会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3月15日,我院向申请执行人甘州区碱滩镇古城村民委员会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诚信诉讼承诺书,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掖市金友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婧名下的财产线索。2.2021年3月18日,本院依法分别向被执行人张掖市金友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婧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3.2021年3月16日,2021年6月10日,2021年7月30日,本院通过三次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民政、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4.2021年6月17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5.2021年7月27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民政、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再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6.2021年8月17日,本院协同申请执行人前往被执行人张掖市金友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婧居住地调查,被执行人张掖市金友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欠债较多,公司种子已被其他债权人保全查封;陈婧个人工资及公积金账户已另案查封,再无财产可供执行。7.2021年8月31日,本案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张掖市金友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婧采取限制消费令。8.2021年8月3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甘州区碱滩镇古城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振中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46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标的1460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后,反馈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陈丽审判员 宋 心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安 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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