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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秀、王志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2401执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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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1执939号
  • 案件名称

    张德秀、王志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延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德秀;王志贵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01执939号申请执行人:张德秀,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王志贵,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张德秀与被执行人王志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吉2401民初49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德秀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依法于2021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志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一、2021年3月1日经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志贵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证券、无车辆信息。二、2021年3月3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939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志贵名下位于延吉市天池路92号1单元201的房屋[共有人苏延秋,所有权证号为(2017)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产籍号为14-2-136,建筑面积为99.48平方米]产籍手续,期限为三年。因双方当事人系同学关系,申请人并非首查封,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不申请对此房屋评估拍卖。三、2021年9月1日,本院做出(2021)吉2401执939号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王志贵限制高消费。2021年8月26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张德秀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张德秀同意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执行员 安 敏执行员 崔永勋执行员 李成范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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