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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刚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302执1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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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执1988号
  • 案件名称

    王洪刚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洪刚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302执1988号被执行人:王洪刚,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关于被执行人王洪刚的刑事罚金追缴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302刑初32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刑事审判庭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本院认为,(2018)辽0302刑初32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刑事罚金内容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辽0302刑初321号刑事判决书的刑事罚金内容以及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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