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刚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302执1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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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执1988号案件名称
王洪刚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洪刚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302执1988号被执行人:王洪刚,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关于被执行人王洪刚的刑事罚金追缴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302刑初32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刑事审判庭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本院认为,(2018)辽0302刑初32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刑事罚金内容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辽0302刑初321号刑事判决书的刑事罚金内容以及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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