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太辉、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旗口镇王家围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2执1824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执1824号之三案件名称
赵太辉、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旗口镇王家围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赵太辉;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旗口镇王家围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82执182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太辉,男性,1970年0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执行人: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旗口镇王家围村村民委员会,住大石桥市旗口镇王家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10882A457020840。法定代表人:杨成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旗口镇王家围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旗口镇王家围村村民委员会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882执18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洪军执行员 陈继生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隋建羽执行员 王敬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袁宁、刘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0执1910号之一 下一篇 李哲、侯庆祥等魏宏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8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