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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宁、刘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0执19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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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80执191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袁宁、刘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简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袁宁;刘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0执19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宁,女,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被执行人:刘毅,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宁与被执行人刘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将涉及被执行人刘毅案件合并执行,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网络银行等信息,并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基层组织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59,276.19元可供执行,依法冻结、扣划后,按债权比例进行案款分配,本案分得13,972.24元,(2021)川0180执恢786号案申请执行人陈刚分得33,872.11元,(2017)川0180执2295号案申请执行人张文莉分得11,431.84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尚余执行标的19,027.76元以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3元、公告费300元、申请执行费404元未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兰林审判员  高 凌审判员  彭绍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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