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宁、刘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0执1910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180执1910号之一案件名称
袁宁、刘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简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袁宁;刘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0执19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宁,女,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被执行人:刘毅,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宁与被执行人刘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将涉及被执行人刘毅案件合并执行,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网络银行等信息,并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基层组织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59,276.19元可供执行,依法冻结、扣划后,按债权比例进行案款分配,本案分得13,972.24元,(2021)川0180执恢786号案申请执行人陈刚分得33,872.11元,(2017)川0180执2295号案申请执行人张文莉分得11,431.84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尚余执行标的19,027.76元以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3元、公告费300元、申请执行费404元未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兰林审判员 高 凌审判员 彭绍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菊坤、田彪等王军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174号之一 下一篇 赵太辉、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旗口镇王家围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2执1824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