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成卫与许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8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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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8015号案件名称
谢成卫与许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谢成卫;许文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8015号原告:谢成卫,男,1980年3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许文杰,男,1995年3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原告谢成卫与被告许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谢成卫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成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军书记员 高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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