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树彬、姜维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423执11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执1113号案件名称
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树彬、姜维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树彬、姜维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423执1113号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树彬、姜维霞: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树彬、姜维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依据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423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树彬、姜维霞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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