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东、舒晏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1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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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1366号案件名称
周永东、舒晏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周永东;舒晏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1366号申请执行人周永东,男,1971年9月18日生。被执行人舒晏兵,男,1979年3月20日生。周永东与舒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703民初17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舒晏兵应向周永东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25元。履行期限届满后,因舒晏兵未履行义务,周永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9月2日通过公告张贴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向汉中市南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等财产线索。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舒晏兵在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金堂路山水上城10号楼三单元101室有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安康市房权证汉滨区第1200110007-32-10-101~2号。经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到安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査核实,证实该房屋系他人所有,且申请人提供房产证号不存在。5、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在被执行人舒晏兵户籍所在汉中市南郑区牟家坝社区调查,证实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舒晏兵已离家外出,现下落不明。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舒晏兵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信息已在中国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示。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舒晏兵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周永东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汉军审判员 张国辉审判员 龙海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紫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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