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永宏、邓银焕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0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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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0270号案件名称
邹永宏、邓银焕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邹永宏;邓银焕;西安绿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叶立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0270号原告:西安绿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楼XX、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9463T。法定代表人:叶立,董事长。原告:叶立,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鹿娜,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希,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邹永宏,男,195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邓银焕,女,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俣华,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绿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叶立与被告邹永宏、邓银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1年9月6日,原告西安绿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叶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西安绿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叶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80.5元(原告西安绿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叶立已减半预交),由原告西安绿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叶立负担。 审 判 员 呼延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毛 咪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毛咪 送达日期:2021年 月 日2021011230270196407051503XXXXXXXXXXXXXXXXXX91610131220639463195606066632536XXXXXXXXXXXXXXXXXX1953052734762XXXXXXXXXXXXXXXXXX000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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