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彩芬、刘占江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6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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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6798号案件名称
杨彩芬、刘占江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杨彩芬;刘占江;刘占利;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6798号 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仁峰,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陕西定边县XX路XX中心对面。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军,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刘占江,男,汉族,1960年11月25日出生,住定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刘占利,男,汉族,1972年5月25日出生,住定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杨彩芬,女,汉族,1970年7月22日出生,住定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占江、刘占利、杨彩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准予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5元,由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朋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丁嘉澍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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