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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行、任向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2执1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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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执1751号
  •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行、任向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任丘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行;任向前;姜莎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2执17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行,住所地:任丘市渤海路15号潜山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5673941351。负责人:付祥发,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任向前,男,1991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任丘市人,住该村。被执行人:姜莎莎,女,1988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任丘市人,住该村。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行申请执行任向前、姜莎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982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任向前、姜莎莎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295384.7元、拖欠利息17723.46元、罚息201047.54元,(已算到2019年2月21日,以后顺延至本息还清时为止),本息合计共计514155.7元。2、案件受理费4471元、执行费7586元由被执行人二人承担。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五日内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进行了查询,账户内无存款,发现被执行人姜莎莎名下有车牌号为冀J×××××汽车一辆,已依法查封,因未查找到该车辆,未能实际扣押,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二、2021年7月13日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传统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三、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经查,未发现有可供财产执行。四、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五、经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的决定,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施拘留。本案尚未实现债权51.86267万元。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通过短信约谈方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982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金延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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