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仁贵与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74民终12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74民终1215号案件名称
姚仁贵与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姚仁贵;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金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4民终1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仁贵,男,1972年11月29日生,仡佬族,住贵州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刘会群。上诉人姚仁贵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4民初7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经本院再次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后,上诉人仍逾期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姚仁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杨仁感法官助理 杨 璞书 记 员 倪冯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