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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孙素芝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22民初2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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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民初2473号
  • 案件名称

    盘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孙素芝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盘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孙素芝;盘锦农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盘山县住建事务服务中心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22民初2473号原告:盘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政府综合写字楼1号楼。法定代表人:郑春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萦,女,该公司职工。被告:孙素芝,女,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被告:盘锦农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广厦花园F座2号。法定代表人:夏海峰,该公司经理。第三人:盘山县住建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太平镇贾家村。法定代表人:徐大勇,该中心主任。原告盘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素芝、盘锦农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盘山县住建事务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原告盘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盘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盘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子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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