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林、德阳滨舍德毅盛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603民初5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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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03民初5560号案件名称
王艳林、德阳滨舍德毅盛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艳林;德阳滨舍德毅盛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603民初5560号原告:王艳林,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德阳滨舍德毅盛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岷江西路一段256号汇通大厦A栋11层11号。法定代表人:邵毅。被告: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16号金茂国际7号楼2404室。法定代表人:陈慧东。被告: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66号2栋21层2101号。法定代表人:惠小洲。原告王艳林与被告德阳滨舍德毅盛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王艳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艳林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利蓉人民陪审员 刘克勤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张华敏书 记 员 刘斌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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