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某与敦化市XX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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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379号案件名称
鞠某与敦化市XX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鞠某;敦化市XX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379号原告:鞠某,男,195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江,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鹏,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敦化市XX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鞠某与被告敦化市XX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鞠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鞠某负担。 审判员 宋杰二○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卢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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