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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某与敦化市XX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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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379号
  • 案件名称

    鞠某与敦化市XX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敦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鞠某;敦化市XX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379号原告:鞠某,男,195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江,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鹏,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敦化市XX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鞠某与被告敦化市XX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鞠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鞠某负担。        审判员    宋杰二○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卢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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