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鼎旺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城市世纪雨冠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鲁14民辖终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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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民辖终188号案件名称
德州鼎旺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城市世纪雨冠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德州鼎旺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城市世纪雨冠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民辖终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鼎旺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学院东路以东德州东北城建材二区9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宋华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山东中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项城市世纪雨冠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车站路28号。法定代表人:董东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峰,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德州鼎旺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项城市世纪雨冠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4民初22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鼎旺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但是本案并无合同,原审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属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作为被告,其注册地址为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学院东路以东德州东北城建材二区9号楼1-3层1层。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应为本案唯一有管辖权的法院。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项城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本案系基于建设工程产生的劳务纠纷,该建设工程所在地为临邑县,且合同履行地为临邑县。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书面合同仅是合同类型之一,有无该合同,不影响合同的成立、生效及履行,故临邑县人民法院具备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项城公司为上诉人鼎旺公司位于临邑县恒源、明德社区工程项目进行防水施工,双方当事人之间虽无书面合同,但被上诉人项城公司已经提供微信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现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支付工程款,根据其起诉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有所不当,依法予以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山东省临邑县,临邑县人民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本院依法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文杰审 判 员 韩金明审 判 员 叶楠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彩霞书 记 员 刘 彤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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