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羽、欧阳奇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902民初1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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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2民初1815号案件名称
曹羽、欧阳奇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曹羽;欧阳奇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902民初1815号原告:曹羽,男,汉族,1990年7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齐,益阳市资阳区铁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欧阳奇峰,男,汉族,1989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原告曹羽与被告欧阳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阳奇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限的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其中至2021年8月30日止为3,6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但被告承诺自借款之日起每月30日前归还5,000元,分四期还清。款项借出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欧阳奇峰未当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自借款日起每月30日前还款5,000元,分四期还清。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因无钱偿还而推脱,故酿成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现还款期限已到,被告应予还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未约定还款利息及逾期利息时,出借人可主张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利率市场报价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故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被告欧阳奇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其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自负由此产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欧阳奇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曹羽借款2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的逾期利息为1,312元,之后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曹羽负担18.9元,由被告欧阳奇峰负担176.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谭赞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郭瑞芬书 记 员 唐 武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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