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添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海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2民初4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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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民初4364号案件名称
建平添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海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建平添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海林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2民初4364号原告:建平添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万寿街道启工社区华府天地小区。法定代表人:马玉海,经理。被告:李海林,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原告建平添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建平添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添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建平添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燕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邵添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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