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拴玲、杨永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9711)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7民初1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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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7民初1166号案件名称
王拴玲、杨永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9711)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陇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拴玲;杨永红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陇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7民初1166号原告:杨某红,男,生于1973年6月20日。被告:王某玲,男,生于1973年6月2日。原告杨某红诉被告王某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杨某红于2021年9月23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正当,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3元,依法减半收取457元,由杨某红负担。 审 判 员 张 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刘 少 阳 书 记 员 赵 丽 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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