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马亚卡依木汗、古丽孜依拉苏力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4执40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004执409号案件名称
库尔马亚卡依木汗、古丽孜依拉苏力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霍尔果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库尔马亚卡依木汗;古丽孜依拉苏力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4执409号申请执行人:库尔马亚卡依木汗,女,1966年9月10日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被执行人:古丽孜依拉苏力坦,女,1974年5月15日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申请执行人库尔马亚卡依木汗与被执行人古丽孜依拉苏力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的(2020)新4004民初2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提供有效担保并写下还款承诺书,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0)新4004民初2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多力肯赛富力汗审判员 任利军审判员 吕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尔波拉提贾尔木哈买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淑文、王菲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204民初1360号 下一篇 安徽中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乔世玲申请保全案件、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7执保16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