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淑文、王菲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204民初1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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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204民初1360号案件名称
陈淑文、王菲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淑文;王菲;王子鹏;李淑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204民初1360号原告:陈淑文,女,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梦姝,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菲,女,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王子鹏,男,199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王子鹏妻子),女,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李淑兰,女,193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黑龙江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淑文与被告王菲、王子鹏、李淑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诉讼—2—请求为10,000.00元。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淑文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800.00.00元,退回陈淑文3,775.00元,剩余受理费25.00元,由陈淑文负担。审判员 陈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叶洪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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