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陕西平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宗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19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192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平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宗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平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宗春;黄小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6执19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平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平利县城关镇新正街177号。被执行人:李宗春,男,汉族。被执行人:黄小凤,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平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宗春、黄小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26民初9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宗春、黄小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2019年11月30日至2020年7月18日期间的利息按照月利率7.9‰计算,2020年7月19日起按照月利率11.8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李宗春、黄小凤还应承担申请费395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宗春、黄小凤名下有房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理财产品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宗春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有存款,本院已裁定将上述账户限额冻结并扣划账户存款669.53元,用于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已向申请执行人兑付。因被执行人李宗春、黄小凤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依法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①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②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李宗春、黄小凤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借款本息。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 雁审 判 员  魏刚刚代理审判员  吴泓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简林权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