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玲、康秀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5民初1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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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民初1813号案件名称
刘晓玲、康秀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志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晓玲;康秀梅;王焕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5民初1813号 原告:王焕丽,女,1978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康秀梅,女,55岁许,汉族,住志丹县。被告:刘晓玲,女,44岁许,汉族,住志丹县。原告王焕丽与被告康秀梅、刘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王焕丽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焕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焕丽负担。 审 判 员 张丽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文德虎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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