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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玲、康秀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5民初1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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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民初1813号
  • 案件名称

    刘晓玲、康秀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志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晓玲;康秀梅;王焕丽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5民初1813号      原告:王焕丽,女,1978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康秀梅,女,55岁许,汉族,住志丹县。被告:刘晓玲,女,44岁许,汉族,住志丹县。原告王焕丽与被告康秀梅、刘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王焕丽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焕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焕丽负担。 审  判  员  张丽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文德虎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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