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某1、徐望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2民初166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2民初1660号
  • 案件名称

    李某1、徐望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李某1;徐望跃;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2民初1660号原告:李某1,女,200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理人:李某2,男,汉族,1978年1月2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系原告李某1父亲。法定代表人:范伟,女,汉族,1983年10月6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系原告李某1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弦,安徽志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望跃,男,汉族,1990年10月21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西侧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58711。负责人:倪世波,该公司经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徐望跃、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李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宏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贺文波书记员代 娇 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