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芷依、沈忆旺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3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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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13508号案件名称
许芷依、沈忆旺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许芷依;沈忆旺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3508号 原告:许某,女,201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理人:刘某,身份证号码XXX,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苗族,住杭州市萧山区,系原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信、沈佳萍,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忆旺,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沈忆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许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沈忆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某撤回对沈忆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许芷依负担。 审判员周全林 二O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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