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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与刘建福、刘希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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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035号
  • 案件名称

    刘斌与刘建福、刘希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斌;刘建福;刘希
  • 案件缘由

    共有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035号原告:刘斌,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玉林,湖南欣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建福,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被告:刘希,女,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斌与被告刘建福、刘希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斌以与两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斌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斌撤回对被告刘建福、刘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斌负担。审 判 长  李朝阳人民陪审员  肖 玲人民陪审员  邹秀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彭方群代理书记员  曾清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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