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斌与刘建福、刘希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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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035号案件名称
刘斌与刘建福、刘希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斌;刘建福;刘希案件缘由
共有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035号原告:刘斌,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玉林,湖南欣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建福,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被告:刘希,女,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斌与被告刘建福、刘希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斌以与两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斌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斌撤回对被告刘建福、刘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斌负担。审 判 长 李朝阳人民陪审员 肖 玲人民陪审员 邹秀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彭方群代理书记员 曾清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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