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福荣、吕太平等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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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952号案件名称
刘福荣、吕太平等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福荣;吕太平;吕彬案件缘由
用益物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952号申请执行人:刘福荣,女,1956年4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申请执行人:吕太平,男,1990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执行人:吕彬,男,1982年5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刘福荣、吕太平与吕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依据(2015)凤民一初字第51号,该判决书2005年3月份判决,该执行立案后我院实地走访张集镇刘小村,该村工作人员表示该案2008年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且申请人已得协议所分地块,2021年8.24日我院对刘福荣进行问话其也表示已获得约3亩地的承包经营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9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利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金灵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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