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义明、吕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328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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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3280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义明、吕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义明;吕颖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3280号之一原告:王义明,男,196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政、钟茗飞,系辽宁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颖,女,汉族,1972年9月25日出生,户籍地大连市金州区。原告王义明诉被告吕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现原告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义明撤回对被告吕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经预交),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王义明负担。审 判 长 刘晓慧人民陪审员 孙金光人民陪审员 刘安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王 磊书 记 员 田美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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