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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义明、吕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328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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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328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义明、吕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义明;吕颖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3280号之一原告:王义明,男,196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政、钟茗飞,系辽宁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颖,女,汉族,1972年9月25日出生,户籍地大连市金州区。原告王义明诉被告吕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现原告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义明撤回对被告吕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经预交),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王义明负担。审 判 长  刘晓慧人民陪审员  孙金光人民陪审员  刘安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王 磊书 记 员  田美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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