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玲、陆高英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2执恢19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执恢198号案件名称
何玲、陆高英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何玲;陆高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2执恢198号申请执行人:何玲,女,汉族,1964年3月14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陆高英,女,汉族,1962年12月22日出生,住邵阳市双清区。申请执行人何玲与被执行人陆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502民初9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陆高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502执恢1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张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 涛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