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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玲、陆高英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2执恢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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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执恢198号
  • 案件名称

    何玲、陆高英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何玲;陆高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2执恢198号申请执行人:何玲,女,汉族,1964年3月14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陆高英,女,汉族,1962年12月22日出生,住邵阳市双清区。申请执行人何玲与被执行人陆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502民初9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陆高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502执恢1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张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 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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