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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振前、李润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824执2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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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执2277号
  • 案件名称

    曹振前、李润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曹振前;李润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24执2277号李某某、曹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陕0824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某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曹某某偿还案件款2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曹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后,被执行人曹某某于2021年6月28日履行20000元,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曹某某在陕西农商银行的存款15900元,剩余案件款8597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5日已履行完毕,所有案件款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67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24执227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5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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