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赵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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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005号案件名称
王某、赵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某;赵某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005号原告:王某,男,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被告:赵某,男,汉族,金昌市金川区人,住永昌县。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玉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狄玉庆书记员 王燕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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